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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注销的初审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56:26 浏览:

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SFJ-QT-004

职权类型 其他类

职务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注销的初审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的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带好材料到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申请,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2、审核阶段的责任: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 

3、复审阶段的责任:局领导对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意见进行审核。 

4、决定阶段的责任:审核通过后,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由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