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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6
职权编码 BTSS-SFJ-QT-006
职权类型 其他类
职务名称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审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责任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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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