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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1: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9:15:00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CZJ-XK-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部委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责任主体 财务局

承办机构 会计培训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考试阶段责任:依法依规进行会计从业资格常态化考试题库准备、考场巡视、考生违规处罚等管理工作。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达。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行定期换证制度,做出资质延续、调转或者注销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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