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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6:对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擅自销毁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票据(印)制章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9:18:22 浏览:

序  号 6

职权编码 BTSS-CZJ-CF-006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擅自销毁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票据(印)制章的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有前款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财务局

承办机构 会计培训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5日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