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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1: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裁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9:19:41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CZJ-CJ-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行政权力名称 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裁定

法定依据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责任主体 财务局

承办机构 行政政法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行政事业性资产纠纷政策依据。

2、审核责任: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产权归属。

3、决定责任:按程序作出裁定。"

追责情形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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