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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CZJ-CJ-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行政权力名称 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裁定
法定依据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责任主体 财务局
承办机构 行政政法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行政事业性资产纠纷政策依据。
2、审核责任: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产权归属。
3、决定责任:按程序作出裁定。"
追责情形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是否常用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