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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9:22:08 浏览:

序  号

职权编码 BTSS-CZJ-QR-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法定依据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三十四、三十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责任主体 财务局

承办机构 行政政法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目录清单,确定资产的登记政策依据。2、审核责任:审核资产进入是否严格按标准管理。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出具产权登记证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证资产管理正规。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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