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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会计资料的监督管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9:23:19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CZJ-JC-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会计资料的监督管理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责任主体 财务局

承办机构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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