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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3: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9:24:25 浏览:

序  号 3

职权编码 BTSS-CZJ-JC-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财务局

承办机构 会计培训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