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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9:27:16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RSJ-QR-001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011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责任主体 师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始至1995年12月底。

  3、决定责任:做出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参保人员。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