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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0:30:53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RSJ-QR-002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四条,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

责任主体 师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参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始至2014年9月底。

  3、决定责任:做出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参保人员。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