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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0:31:55 浏览:

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RSJ-QR-003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职权依据  【地方法规】《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9〕10号)第十一条,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责任主体 师市人社局就业中心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师、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劳动力管理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师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决定责任: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