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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RSJ-QR-004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工伤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工伤保险条例》(2014年1月)全文
责任主体 师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工伤认定法定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