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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7: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2:27:06 浏览:

序号 7

职权编码 BTSS-RSJ-QR-007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责任主体 师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退休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退休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参保人员;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