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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2:29:41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GTJ-XK-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004年8月28日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200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四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地方规章】《关于印发<兵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09〕40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兵团、师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实施主体 十师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土地规划与耕保科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相关处室会审同意后,拟提出上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按规定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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