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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2:30:08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GTJ-XK-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004年8月28日修订实施)(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主体 十师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土地利用科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相关处室会审同意后,拟提出上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按规定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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