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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24:对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00:53 浏览:

序  号 24

职权编码 BTSS-GTJ-CF-02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

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测绘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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