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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对非法占用土地,对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的查封 法定依据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01:44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GTJ-QZ-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法占用土地,对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的查封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措施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将其用于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必要时可以提请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拆除。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查封的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情况,拒不拆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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