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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2:对逾期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的代履行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02:16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GTJ-QZ-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对逾期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的代履行

法定依据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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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的,经验收不合格的采矿权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地质环境重新治理恢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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