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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3
职权编码 BTSS-GTJ-QZ-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收取对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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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矿产资源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责令缴纳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该费用,并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
4.事后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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