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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土地登记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09:21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GTJ-QR-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登记

法定依据 "【部委规章】《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2008年2月1日实施):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实施主体 十师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地籍科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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