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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2: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09:51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GTJ-QR-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588号)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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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十师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土地利用科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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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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