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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对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10:21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GTJ-JC-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对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违法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进入土地现场检查勘测、要求被检查单位个人提供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作出说明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处理相关人员的在查处的同时移送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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