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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1: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核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11:46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GTJ-QT-001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类

行政权力名称 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核

法定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6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地籍科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经相关科室会审后,提出审查意见。

2.决定责任: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后报师市审批。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4.监管责任:监督原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交还土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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