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其他类2:对设施农用地的备案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12:32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GTJ-QT-002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类

行政权力名称 对设施农用地的备案

法定依据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规划耕保科

责任事项  备案责任:协议签订后,将设施用地建设方案、公示公告情况、用地协议、团场意见报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