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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4:土地权属争议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13:34 浏览:

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GTJ-QT-004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类

行政权力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

法定依据 "【法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部门规章】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部门规章】《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地籍科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同申请人或单位提出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环节责任:通知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环节责任: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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