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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审查)5:上市公司、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14:09 浏览:

序  号 5

职权编码 BTSS-GTJ-QT-005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审查)

行政权力名称  上市公司、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001年4月30日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国有工交建商企业改制中土地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兵办发〔2001〕51号):师批准改制的国有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师土地管理局审批,土地估价报告报师土地管理局备案。

【地方文件】《关于兵团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01〕105号)凡兵团批准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企业隶属的师行文报兵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及有关文件报兵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师批准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及有关文件报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主体 十师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土地利用科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相关处室会审同意后,拟提出上会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按规定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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