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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2: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16:19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HBJ-XK-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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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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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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