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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HBJ-XK-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五十三号 1998年11月29日实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五十三号 1998年11月29日实施)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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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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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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