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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HBJ-CF-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6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1998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 2003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五十三号 1998年11月29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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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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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个工作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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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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