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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7: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3:37:25 浏览:

序  号 27

职权编码 BTSS-HBJ-CF-027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四百零八号 2013年12月7日修订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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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个工作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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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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