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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31: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及包装物及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6:30:00 浏览:

序  号 31

职权编码 BTSS-HBJ-CF-03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及包装物及


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


实施)第七十五条第(十)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


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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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知


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


个工作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


内,进行后督察。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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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


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


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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