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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2: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02:06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HBJ-QZ-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08年6月1日修订实施)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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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调查取证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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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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