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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3:大气污染危害强制性应急措施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02:59 浏览:

序  号 3

职权编码 BTSS-HBJ-QZ-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大气污染危害强制性应急措施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6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

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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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调查取证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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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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