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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4: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排除危害、恢复原状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03:43 浏览:

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HBJ-QZ-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排除危害、恢复原状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2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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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调查取证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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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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