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强制5:代履行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04:25 浏览:

序  号 5

职权编码 BTSS-HBJ-QZ-005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代履行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2年1月1日实施)(五)代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08年6月1日修订实施)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 2003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调查取证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