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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排污申报及变更登记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05:38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HBJ-QR-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名称 排污申报及变更登记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08年6月1日修订实施)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6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1998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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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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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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