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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行政奖2:对在污染防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06:48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HBJ-JL-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奖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污染防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08年6月1日修订实施)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6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八条第二款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1998年3月1日实施)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三号 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八条第二款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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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先进评审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3、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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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 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3. 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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