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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07:51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HBJ-QT-001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行政权力名称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08年6月1日修订实施)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6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1998年3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 环保局办公室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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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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