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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3: 对建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20:52 浏览:

"序

号" 3

职权编码 BTSS-ZJJ-JC-003

"职权

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建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旗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师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临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