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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4:建筑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的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21:22 浏览:

"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ZJJ-JC-004

"职权

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建筑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