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ZJJ-JC-004
"职权
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建筑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