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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22:17 浏览:

"序

号" 6

职权编码 BTSS-ZJJ-JC-006

"职权

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