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检查7: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22:48 浏览:

"序

号" 7

职权编码 BTSS-ZJJ-JC-007

"职权

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旗工承包单位没有录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