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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ZJJ-XK-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施工许可证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8号 2014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责任主体 住建局
承办机构 工程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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