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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44:26 浏览:

序号 5

职权编码 BTSS-ZJJ-XK-005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2007年8月30日修订实施)第四十五条 第四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2004年修正)第6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8条:(二)2款;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4款;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10条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第11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12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

房产局"

承办机构 房产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