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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
职权编码 BTSS-ZJJ-XK-006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四十八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实施)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度。
【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2000年3月29日实施)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住建局
房产局
共同审批"
承办机构 房产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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