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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7: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7:45:37 浏览:

序号 7

职权编码 BTSS-ZJJ-XK-007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实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六十二号 2015年6月12日修订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责任主体 住建局

承办机构 工程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工程场地地质勘察报告、供水、供电、供热等有关协议,建设资金筹措及有关部门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兵团外部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进兵团备案证明);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