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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房屋产权证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9:40:47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ZJJ-QR-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名称 房屋产权证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36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45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54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60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62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主体 房产局

承办机构 房产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