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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2:房屋租赁许可证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9:41:12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ZJJ-QR-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名称 房屋租赁许可证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2011年2月1日实施)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14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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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房产局

承办机构 房产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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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