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征收1:房屋征收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8 19:41:41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ZJJ-ZS-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行政权力名称 房屋征收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011年1月21日实施)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责任主体 住建局

承办机构 北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依规实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按规定征收的;

2. 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收费的;

3. 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