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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2: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1:31:12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JTJ-XK-004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九十三号 2011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地方法规】《兵团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新兵发(2013)54号 下放行政审批第14项"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超过五万元以上案件报兵团路政管理局备案,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管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